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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昆山荣某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合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荣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上海合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荣某纸业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105.47元;二、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128,105.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起,原、被告开始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制作纸箱等包装产品,双方签订《包装产品加工/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委托第三方物流如数交付货物。原告供货总价款为936,620.57元,被告支付了818,515.10元。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128,105.47元未付。原告催款未果,遂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包装产品加工/销售合同》、转账凭证、发票、送货单、付款凭证、对账单等作为证据。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庭审调查,结合原告的举证和陈述,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价款不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拖欠原告价款,久拖未付,系占用了原告的流动资金,理应偿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荣某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合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价款128,105.47元;
  二、被告昆山荣某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合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28,105.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2.11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597.11元,由被告昆山荣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诸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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