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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合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莉,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思卫,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契公司)诉被告浙江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合契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即诉请判令赔偿合契公司损失25,000,000元(已缴纳相应诉讼费),追加东港公司为被告,并确认本案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海某公司、东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管辖,依法理应由两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系争公司为海某公司、东港公司,其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X路XXX号、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X路XXX号,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形式审查,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不能适用合同约定管辖,且因系争合同尚未成立,故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即也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且暂无法确切判断侵权行为地,即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综上,系争诉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公司——海某公司、东港公司住所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故理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绿华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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