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司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富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益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某地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DANIELJAMESCLARKJR。
原告上海司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萧某地毯(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司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在庭外和解。原告依此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司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由原告上海司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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