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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沪一财务咨询事务所、徐光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素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继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敏娟,女。
  被告:上海沪一财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光某。
  被告:徐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琪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峰,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保,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晨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潘克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一财务咨询事务所、徐光某、徐琪妹、徐晨寅、潘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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