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台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泽某某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有华
被告:上海浩泽某某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有华。
原告上海台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泽某某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浩泽某某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台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张曦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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