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古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菱,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
被告:上海银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祥。
被告: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古缘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缘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古缘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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