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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某人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天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古某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岳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天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旻洋。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古某人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和天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和天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涉案的《文化砖购销合同》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或者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松江区,其根据约定选择在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和天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和天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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