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理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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