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新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口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江,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新江、上海口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18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新江、上海口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新江、上海口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新江、上海口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71元,由上诉人吴新江、上海口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沈 俊
书记员:赵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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