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发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家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珍,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献群,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鸿旺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发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旺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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