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发广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管慧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纵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发广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纵舟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发广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纵舟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纵舟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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