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带,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军,负责人。
原告上海建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569号民事裁定,据此对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2019年10月10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1,325元或本案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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