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又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鸣。
被申请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庄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负责人:雷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又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庄某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庄某分公司所有的价值88,902.6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庄某分公司银行存款88,902.6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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