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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美某某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LI-MOUZHE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经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培庆,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男。
  被告:美某某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偲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美某某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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