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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与江苏源达滤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广军,男。
  被告:江苏源达滤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袁建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华锐中路XXX号盐城高新技术创业园D2楼(D)。
  法定代表人:范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达滤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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