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跃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岚,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奕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荣某、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荣某、周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5,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荣某、周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5,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春林
书记员: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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