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谷志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童雪丽,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博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某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博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博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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