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某某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卜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博某某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起诉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货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某某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80元,减半收取计754.40元;财产保全费703.50元,均由原告上海博某某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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