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利昂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陆跃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卫国,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创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耀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跃进,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
原告上海博利昂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创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博利昂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利昂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2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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