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吴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缴纳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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