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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翔物业有限公司、夏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南东路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上海南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宾,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振华与被告夏某某、上海南翔物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5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于申请人陆振华与朱蓓蓓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虹翔公寓12号303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夏某某的价值人民币68,000元的财产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陆振华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于申请人陆振华与朱蓓蓓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虹翔公寓12号303室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陆振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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