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尧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某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骆小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某。
被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上海南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沃某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南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沃某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沃某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沃某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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