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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维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周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维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子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志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蓉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维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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