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卓某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庆,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朋。
原告上海卓某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川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卓某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10元,合计5,395元,由原告上海卓某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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