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卫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华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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