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葛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帝,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顾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汪某某、顾淑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金革平
书记员: 李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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