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励寅。
原告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3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8,19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8,192.3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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