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汤早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工业区潮港西路XXX号-1。
法定代表人:刘敏,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108)苏0582民初10436号民事裁定,裁定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某某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108)苏0582民初1043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0民初22066号。原告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某某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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