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礼帆。
委托代理人杨静国,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鸣东,男。
被告北京嘉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全域国际旅行社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倪良军。
委托代理人王磊杰,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全域国际旅行社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元,减半收取248.50元,由原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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