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宗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
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渊
审判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书记员: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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