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蒋雪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翊梁,上海钱翊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爱丽人:应瑛,上海钱翊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和。
被告:上海北某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艳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上海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北某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陈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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