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北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瑶杰,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鄢爱华。
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原告上海北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北变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861.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北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861.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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