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北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谷训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雍,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
原告上海北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97.50元,由原告上海北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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