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登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凝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凝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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