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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勤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浪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投丰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勤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年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浪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投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庆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琴,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仙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琴,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毛利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勤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浪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投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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