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勇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礼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卫明。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57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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