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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勇林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勇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礼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卫明。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57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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