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劲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伍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奥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滕伟。
原告上海劲绒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奥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2,149元,并支付以192,14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麻将机台面绒布。因被告一直拖欠货款,为了促使被告还款,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达成一份《还款协议》,被告确认截止协议签订日共拖欠原告货款1,045,231元。协议中,被告同意分五期向原告归还货款。之后,被告未按约付款。2017年1月4日,案外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作价853,082元过户给原告,以冲抵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中的相同金额。至此,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中尚余最后一期2017年1月30日还款金额中192,149元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
被告未提出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2016年1月13日的《还款协议》、2017年的收付款凭证、收据以及对账函等证据为证。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承诺分期付款,嗣后,以房抵债的方式归还了部分欠款,尚余192,149元至今未付,已属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出答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山奥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劲绒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92,14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怡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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