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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劲沛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劲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平,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韩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总经理。
  原告上海劲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沛实业)与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集上海分公司)、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大集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大集上海分公司(甲方)与劲沛实业(乙方)签订的《自营商品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首部所记载的“甲方”大集上海分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XXX幢二层XXXX单元,属上海市浦东新区。此外,在另案(2018)沪0104民初18472号案件中,本院亦确认大集上海分公司实际办公地为上述浦东新区地址。故大集上海分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9日,大集上海分公司(甲方)与劲沛实业(乙方)签订的《自营商品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大集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为争议管辖地,而合同中披露的大集上海分公司地址属上海市浦东新区。虽然,在劲沛实业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大集上海分公司未在合同尾部盖章,但大集上海分公司表示确认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合同中所涉管辖条款。故本院认为,大集上海分公司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营商品采购合同》的追认,该合同中包括管辖条款在内的全部内容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双方选择大集上海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孟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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