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幢东部204-A43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玲。
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上海力适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现原告《生命时报》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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