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力适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幢东部204-A43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玲。
  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上海力适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现原告《生命时报》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王琳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