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力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顾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伟民。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航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赵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吴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钱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力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某、被告赵庞、被告吴乐、被告钱丽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由,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需补充证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李淑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