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力卡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良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力卡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161,811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力卡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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