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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畅,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者:汪波。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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