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俊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晋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LOWYEETEIK。
申请人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晋某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上海晋某商贸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到期债务人民币9,598,740.60元,经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静执字第8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期,且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执行局以此为由移送本院民二庭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审查。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晋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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