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前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云,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初洪伟,邱相宁。
第三人: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XXX号。
负责人:陈国。
原告上海前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2020年2月3日,原告上海前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前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蓉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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