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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