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柴小雪,主任。
被告: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增瑞,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娄城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耀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娄城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翔海
书记员:俞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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