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初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袁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初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初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3.90元,减半收取计1,951.95元,财产保全费1,420.90元,合计3,37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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