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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治波,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笃卿,董事长。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某区。
  负责人:沈建华,副总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明。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
  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于2018年9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雯、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治波、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侯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人民币30,849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退还原告施工管理费2990元;3、被告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产生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就房屋装修事宜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杨某区控江二村XXX弄XXX号XXX楼XXX室房屋交由被告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面积46平方米,合同总价款117,457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17年10月16日开工,工期70天,竣工日期应为2017年12月2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但被告未能严格履约,迟至2018年4月14日,被告方签署《竣工结算表》,该表显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14日,该日期距双方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已逾113天。因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房屋使用人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做出赔偿,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查,系争房屋所在地段同类标准、同类面积的房屋月租金为6,3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租金标准的130%支付违约金。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装修工程本来是可以按时完工的,由于装修过程中原告对木门的尺寸不满意,要求退回重做,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并不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应顺延。即使被告延期完工,无恶意违约故意,且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标准不合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按合同标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没有依据,网上的租金标准不能证明系争房屋的租金标准,且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实际损失的证据,故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诉请。对于施工管理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原告在工程竣工时已经对施工管理费进行了确认并实际支付,且施工管理费针对的是整个工程,没有退还的事实理由。被告没有违约,即使有违约,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原告损失,不同意支付利息。
  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一致,愿意参与诉讼,和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市杨某区控江二村107弄34乙号304.5室房屋的产权人为叶家炎,建筑面积56.57平方米。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雯与叶家炎系父女关系。
  2017年10月5日,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饰施工地址杨某区控江二村XXX弄XXX号XXX楼XXX室,住宅结构混凝土,房型二房,套内施工面积46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款117,457元,其中人工费29,829.18元,管理费2990元,税金984.58元,材料费83,653.24元。工期自2017年10月16日开工,至2017年12月24日竣工,工期70天。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合同第七条约定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30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3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30元,工期顺延。
  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117,457元,其中设计费1200元,人工费29,829.18元、管理费2990元、税金984.58元、材料费83,653.24元,并对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2018年4月1日,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同意竣工。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关于叶雯对经营者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关于装修存在消费争议的投诉,经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决定终止调解。
  2018年4月14日,被告出具《竣工决算表》,结算总价为109,793.46元,其中管理费2990元,原告法定代表人叶雯签字确认并已支付完毕。
  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请,并认可延期违约至2018年4月1日。被告也认可延期违约,并同意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1日,并同意返还施工管理费299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户口簿、《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竣工决算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依约履行。庭审中双方对工程交付的时间没有争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完毕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而实际工程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现被告也认可工程交付晚于合同约定时间,愿意按合同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诉请要求按照房屋空置租金损失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还施工管理费2990元,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940元;
  二、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施工管理费299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3元,由原告上海创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7元,由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分公司负担人民币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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