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创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婉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家达,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创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创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创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孟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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