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申请人:上海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希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黎光明,台湾地区居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海琪大厦601室。
被申请人:上海欢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黎剑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
法定代表人:廖妮娜。
申请人顾某某、上海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黎光明、上海欢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顾某某、上海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黎光明、上海欢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某某、上海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黎光明、上海欢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顾某某、上海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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